刘建认为,法律规制“搭伴”养老应当保持中性立场,不等同引导和激励,也不是责难和打击,而是对“搭伴”养老期间产生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进行合理的规制,以充分实现法律资源的有效配置。既保障传统婚姻不受冲击,也体现了法律对人们选择家庭生活方式自由的尊重。为此,他建议,对于“搭伴”养老采用单行立法模式,在将婚姻置于法律保护的第一位前提下实行婚姻与“搭伴”养老差别待遇,充分保障“搭伴”养老的自主性,并以事实状态模式创设一种约束力弱于婚姻的二人共同生活模式,从积极方面为“搭伴”养老设立获得社会承认的条件,并提供目前“搭伴”养老现状的最低限度保护。同时,刘建强调,应充分发挥法的指引作用,使人们在选择婚姻或“搭伴”养老之前对自己选择的生活方式有明确而清晰的预期,减少选择“搭伴”养老生活方式的盲目性,避免影响法律婚姻的权威地位和对传统婚姻制度构成重大冲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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